政府为截访,法令用乱了——上访就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信访条例》中,只有第20条和第47条对公民的信访行为做了限制性规定,而各地的规范性文件的关注点,却落在了如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上。

责任编辑:傅剑锋 成岩 助理编辑 温翠玲

《信访条例》中,只有第20条和第47条对公民的信访行为做了限制性规定,而各地的规范性文件的关注点,却落在了如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上。

火车站广场上的特勤 (谭翊飞/图)

47岁的江西九江县代课教师王钱香,年前拿到了九江市法院的胜诉判决。2009年国庆前,她准备进京上访,却不料在火车站候车时,被尾随而至的九江县公安局干警截留,随后拘留半个月,只能在看守所里观看热闹的国庆阅兵直播。一怒之下,王钱香把九江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九江县公安局的处罚依据是江西省高院、高检、公安厅2007年下发的《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第5条第6款,认定王钱香有“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行为”,按照治安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庞大的信访法律体系中,江西省的“意见”并不是独一个。2005年《信访条例》出台后,各地陆续出台《信访条例》,各省、市的公检法系统也出台了大量有关信访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最后到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到,被宪法与《信访条例》保障的公民信访权利,在一步一步缩水。

上访“刺头”拘留所里过国庆

王钱香被九江县公权力机关认为是临时代课教师群体的头儿、多次上访的组织者。

身材瘦小、面色发黄的王钱香是城门乡金桥村人,1980年高中毕业后考入村小学教数学,成为那个年代大批民办公助教师的一员。“民办”和“公办”,一字之差,就决定了王钱香和少数师范学校毕业的老师不同的命运。

上个世纪90年代,各地开始着手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尽管拥有十几年的教龄,中师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王钱香没有获取民师资格,无法转编,成为公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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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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