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监管再“出征”

针对预付费服务纠纷问题,北京日前出台有关政策,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如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5月10日,北京市起草的《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下文称《指引》)开始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千龙”网的留言版留下宝贵意见。

《指引》首次赋予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即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如果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新京报》报道,经营者有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等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情况的,应提前2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否则应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等等。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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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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