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监管过度,要么监管不足

当前中央银行不可能再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救助;如果由地方救助,在联社情况下,就造成了“抽肥补瘦”,又破坏了激励机制。所以必须允许创新,允许旧机构倒闭。
 


  
   
  农村金融的改革之路一直存在诸多争议,1月15日,记者为此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博士。
  巴曙松认为,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要么监管过度,要么监管不足。


  记者:近几年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的缺口是不是越来越大?
  巴曙松:的确如此。近几年来,主管机构把大量的力量放在整合现有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上,主要是在存量上做文章,但是必须注意,仅仅依靠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是不可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
  目前,监管机构有两个倾向十分明显,一个是有点混淆“监管者”和“行业主管机关”的界限,二是不愿意在县一级设立机构和监管人员。
  如果是一个独立的监管者,强调的是风险导向的监管,但是,因为有行业主管机关的自我定位,就往往可能会不希望有任何机构和农村金融系统竞争,另外由于担心风险又可能采取过于严格的审批和行政管制。因此,不论社会如何呼吁,往往在实际上采取的措施就是,对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新设,始终不批,对于机构创新始终不鼓励。一个代表性的证据就是,3年来农村未新批一家机构。
  其次,不愿意设立县一级机构监管人员。目前县域机构人数很少,有的地区还集中到地市级。实际上,只要有金融服务的地方,就应当有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必须要密切跟随金融服务的主体,否则就会出现金融监管的空白。比如,现在央行和银监会都在进行小额贷款试点,对试点单位的约束力量还比较强,但一旦大规模铺开,监管力量就不足,这就出现了监管力量向上收和农村金融改革向下延伸的矛盾。
  而在新一轮农信社改革中,从利益导向上,往往发现在有的地区,地方政府和农信社、监管机构等的利益是一致的,为了争取央行资金,共同和央行博弈,要求资金到位。


  记者:银监会更倾向于和地方政府一起搞联社。
  巴曙松:由于人员不够,可能就倾向于搞联社。目前广泛采用的农村信用联社体制,其积极意义在于稳定了改革转轨时期的农村金融局面,但是其负面作用日益显现。有两个不良后果显而易见:
  1.首先,农村信用联社组建之后资金运用权限上收,不少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开始转向为大型企业服务。例如海南的农村信用联社开始为海航集团贷款,这样真正需要金融服务的农村能够得到的资金支持更少。
  2.其次,在整合的过程中,在信用联社管理下的众多信用社必然出现经营的参差不齐,信用联社必然采取的措施是“抽肥补瘦”,形成对优秀的农村信用社的抑止和对经营不善的信用社的激励,这实际上是一种负向激励,这种负向激励和道德风险问题必然会制约整个信用社体系的发展,也导致乡村地区资金的进一步紧张。


  记者:从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到银监会最近出台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我们看到相关部们做了大量工作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您认为其中还有哪些不足需要改进?
  巴曙松:银监会的“意见”中有一个重要的细节是强调了新设立的农村金融机构至少吸收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这隐含了监管机构倾向于以商业银行的经营思路拓展农村金融服务,但在推行中会有两个问题:一是和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不能进行其他投资相悖;二是,如果商业银行不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担任发起人,那么商业银行又没有这样的动力去推动这件事情。
  我认为农村金融的发展不能冀望于现有的商业银行模式,需要有新的模式。农村信用社生在农村,长在农村,根也应该扎在农村,应该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监管部门现在急需做的是建立清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摆脱政府的隐性担保,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
  现在出了问题,要么是中央银行救助,要么是地方政府发挥作用。当前中央银行不可能再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救助;如果由地方救助,在联社情况下,就造成了“抽肥补瘦”,又破坏了激励机制。
  所以必须允许创新,允许旧机构倒闭。存款保险机构也亟待建立,并允许其具有部分监管职能。同时批准设立新的机构,可以是新的农信社,也可以是其他机构。
  (P1197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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