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同颁新规保障承租人利益

根据北京的规定,当租金在短期内出现较大波动时,政府可以对房租采取临时干预措施,这被业内人士理解为房租的“限价令”。

为落实201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7月13日,北京、上海两地同时出台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在加强保护租客利益方面皆有所突破,但两地对“群租”的现象则有不同态度。

根据北京的规定,当租金在短期内出现较大波动时,政府可以对房租采取临时干预措施,这被业内人士理解为房租的“限价令”。

保护承租人

《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简称《上海办法》)的主要内容。

《上海办法》从租金、租赁保证金、续租、优先购买权等四个方面对出租人做出了适当限制,以加强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

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而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房屋,每年只能调整1 次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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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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