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调整:中央对地方的利益让渡

以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为例,2010年上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仅为3.71亿元,而在2010年下半年实施资源税改革之后,新疆的油气资源税收入已达21.64亿元。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部门称资源税调整不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0月24日的解释,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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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上官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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