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20111201)

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但个别人大代表却成为无人可管的“超级权力者”。法律应详细规定监督人大代表的形式、手段和程序。

责任编辑:陈斌

N0.1 如何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全程监督

《学习时报》 2011年11月28日 程正明、曾庆辉

(原文摘编)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但个别人大代表却成为无人可管的“超级权力者”。法律应详细规定监督人大代表的形式、手段和程序。

其一,建议实行“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公示制度”,保障选民能在源头上把不合格的候选人拒之门外。选举中存在缺乏透明度、差额选举流于形式等问题。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候选人考察由组织部门敲定,官员富豪代表占很大比例。应把酝酿产生的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信息向选民公示。

其二,建议细化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法律规定。不少选民五年没和代表见过面,怎样监督?法律要明确规定,如每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一次以上等,为保障代表履职时间,可以设立代表活动周。

其三,建议完善罢免制度,细化罢免程序。该代表没提出议案和建议,联系选民次数及人数不够,或选民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得到转达或答复等,选民可否提出罢免建议?法律应有明确标准。选举法应明确规定什么可以成为罢免理由。

法律对罢免的条件、启动机制、罢免流程等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在法律中做如下程序设计:人大常委会收到罢免要求后,对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资格和人数予以形式审查;选民资格和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提出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审查期限不超过5日;人大常委会应于受理后10日内将罢免要求书面转达给被提出罢免要求的代表,该代表应于收到后10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未提出申辩意见的,不影响罢免程序的进行;人大常委会应自受理罢免要求后30日内实施罢免工作等。

【推荐理由】全国人大地位尊崇,“一府两院”都得对人大负责。理论上,经由人大代表,“民意”在整个权力体系中享有至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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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上官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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