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地方自治的尝试

晚清的地方自治,关系到城镇乡居民的切身利害,按说能够获得广大民众的支持。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责任编辑:刘小磊 朱又可

晚清的地方自治,关系到城镇乡居民的切身利害,按说能够获得广大民众的支持。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地方自治是西方国家的一种地方管理制度。清政府预备立宪一开始便向西方国家学习,将地方自治看做立宪的根本,列为宪政规划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全国范围加以推行。

在预备立宪之前,自治业已在极少数地方出现了。1904年日俄战争正在东三省进行,清政府无力统治,奉天兴京厅和海龙府的绅商为了自保,便自发地组织起来,创立了东三省保卫公所,实行自治。1905年3月,经日本军政署允许,袁金铠也在辽阳联合46村成立了公议局,实行自治。但这些均为个别情形,出现的历史背景也很特殊。

苏州商民创办的苏州市民公社旧址。 (孙迎庆/图)

1905年7月,直隶总督袁世凯奏请派遣官绅游历日本,开启民智,为将来实行自治打下基础;继而又有几位官员奏请实行地方自治。清政府令奉天和直隶两省先行试办。直隶于1905年8月设立天津府自治局,派员筹办,但直到1907年8月才在天津县成立了议事会。奉天更晚,只设立了全省地方自治局、调查员养成会和自治研究所,没做多少工作。

与此同时,立宪派广造舆论,说自治是人民固有的权利,不必等待政府允许,号召绅商士民主动实行。1905年10月,李平书、郭怀珠等人即集议创设了上海内外城厢总工程局,并按照西方国家的自治模式设立了代议机关议事会,执行机关参事会,议事以多数意见为准。

民政部对实行地方自治颇为重视,为开创风气,特命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加以倡导,并通告各省督抚仿照直隶办法,择地试办。在民政部迭次督催下,一些省开始摸索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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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方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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