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指导法官:不能“依葫芦画瓢”

依据先例判决判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对海量的案件相似、不相似的地方进行甄别,这在判例法国家叫做“区别技术”。而中国大量的法官还不具备这样的素质,近些年的培训也不够,对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适应还有些难度。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孙毛宁

法院希望指导性案例有“准强制执行力”,如违背,可构成撤销原判理由

法官应完整参照案例,除了方法论,更要用“心”去领会案例背后的法律精神 

不是法律但有约束

2010年11月定型的案例指导制度,即仅有10个条文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限制为“应当参照”。

这已离最初设计相差甚远。由最高法院副院长苏泽林领衔的课题组所做的专家建议稿,曾规定,上级法院在审理二审、再审案件时,发现下级法院裁判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违背的,应予以改判。(参见本报2009年9月2日《“同案同判”是一个神话?》)

自案例指导制度2005年明确列入司法改革二五纲要,到2010年11月最高法院的规定出台,围绕这一制度的最大争议在于,如何避免僭越立法权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则被赋予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的定调是,指导性案例是“不是造法而是释法”。

世界两大法系,普通法国家如英国、美国的法律渊源是法官的先例判决,即法律规则是由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作为成文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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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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