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途纯无罪获释

李途纯方面日前透露,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被拘禁15个月后,最终被定性为:无罪。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表示,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释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途纯不起诉,恰是以法治理湖南的典型案例,也是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还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有地位的典型体现。

李途纯方面日前透露,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被拘禁15个月后,最终被定性为:无罪。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株天检公刑不诉【2012】1号》文件,称李途纯等人以货款准备金的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途纯涉嫌的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该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在身陷囹圄15个月之后,这位中国乳酸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被判无罪,而另一位相关的关键性人物、高科前董事长文迪波,依然处于被双规阶段,尚未有进一步判决宣布。

“民间借贷属于正常民事法律关系,根本不涉及犯罪,刑法中没有任何罪名是用以惩治借款人高息借款的(对贷款人才可能涉嫌有关犯罪)。且挪用资金罪更是2010年12月侦查机关有故意罗织新的罪名,以掩盖超期羁押李途纯的真相之嫌。”中共十七大代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表示,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释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途纯不起诉,恰是以法治理湖南的典型案例,也是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还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有地位的典型体现。

2010年9月,著名刑法专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教授赵秉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曾联合签署《法律意见书》,认为太子奶集团和李途纯个人为了集团的生产经营,向特定经销商和集团内部收取货款准备金,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借款行为,属于单位筹集资金和民间借贷性质,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偿还或者归还,也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直至2011年9月,李途纯才因身患多项重病,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此时距其于2010年6月被刑拘,同年7月被逮捕,已有近15个月。

据翟玉华透露,这15个月期间,李途纯案在公安侦查送检过程中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变更起诉书罪名,在每一个程序即将走完的时间节点都有一项新罪名的加入或变更,客观造成有关部门最终判定事实的难度。而正是在该时间段,太子奶托管公司负责人文迪波被双规,太子奶重整方案出炉。昔日20亿产销的乳酸菌第一品牌从“被破产”到“被重整”,仍未看到真正复苏迹象。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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