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辩国家审计

审计工作报告首先要由政府审查并同意;针对问题,人大常委会再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以整改——这不是一个缺乏实质性监督意义的循环?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邵婧

审计实际被政府所控制,而人民作为审计真正的委托人却与审计之间并没有形成直接的、内在的联系,也没有形成审计结果直接向委托人报告的制度安排,因而国家审计并不是代表委托人监督受托人(政府)的设置。

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首先要由政府审查并同意;针对报告揭露出来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再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以整改——这不是一个缺乏实质性监督意义的循环?

三十年前起草“八二宪法”时,时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的胡乔木查阅国外宪法,发现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国家审计制度的规定,于是提出我国也应有这样的组织。

改革开放刚开始,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国企监督任务艰巨,当时也的确要有个监督组织。但放在哪里最合适,财政部、政府还是人大?意见很不统一。当时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的彭真委员长认为,如果把审计放在人大,审计机关一开始的工作,如筹建、经费、办公条件等都很困难,事难办,为了审计事业的发展,还是应放在政府。但不少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却认为,审计机关设在国务院,对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审计会碰到困难。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宪法第九十一条对审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作出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审计。”自此,中国成为全世界仅有的一两个把审计机关设立在政府的国家,从此国家审计在中国又被称为“政府审计”。

尽管审计制度列入了宪法,但对这一制度的争议(主要围绕在审计体制上)三十年来从未停止过。“审计风暴”之后更是愈演愈烈。有关审计制度的宪法条文,被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屡屡提出修正要求,这说明,到了好好重新审视这一制度的时候了。

一 国家审计或许不应叫“政府审计”

国家是包括领土、人口、主权和政治组织在内的统一体,而政府仅是国家之内的一部分人组成,如果说审计监督权是人民授予,体现的是全体人民或国家的意志,那么叫“政府审计”就不妥。

另外,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政府指的是国家机构的总体,这种情况下叫“国家审计”或“政府审计”都一样;而狭义政府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这时两者含义就不同了:如果审计机关设立在政府,叫“政府审计”则可,但如果设立在政府之外或出现“审计政府”,再叫“政府审计”就不妥了。

从现实称谓看,审计署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rdqu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瓦特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