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立法的“时间差”

责任编辑:史哲、戴志勇、蔡军剑

回应“无细节,难法治”

2012517日《南方周末》评论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年过年了,本应实施“严格监管”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仍无音讯。类似情况在立法立规中并不鲜见,可称为立法的“时间差”,其后果除法制存有“空白”这一不完善外,还会在法治实务中导致或按兵不动,或自行其是。

无细节容易造成难法治,立法的时间差则带来“法治的滞后”,两者对法治的伤害殊途同归:都不能将法律的保护转化为对现实权利的保护。这道现实硬伤的治疗,有赖于缩短立法的时间差,并进行可操作性强的法条细化。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