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获取证据先学法

责任编辑:史哲、戴志勇、蔡军剑

回应“‘最牛’校长,不信今人无古贤”

2012517《南方周末》自由谈

上海的警察同行怎么出这一步臭棋:想从12岁小孩口中获取“证据”,难道你是期望小小少年“大义灭亲”?我佩服那位敢于顶撞警察的“牛校长”,他把古代儒家的“亲亲相隐”活学活用。建议咱们警察同行,学习一下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章节,并细细体味“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充满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法律条款(第188条),以免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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