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五):建言城市土地征收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当然可以无条件收回”!上述观念与逻辑至今仍“深入人心”,并主导着相关立法,成为当下城市土地征收种种难题的重要根源。然而,私法的首要特征与原则是主体平等。私人依法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同样是可以对抗所有权的独立的物权(他物权)。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周静思

(向春/图)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当然可以无条件收回”!上述观念与逻辑至今仍“深入人心”,并主导着相关立法,成为当下城市土地征收种种难题的重要根源。

现行法对城市土地征收的误解

按理说,宪法所规定的土地征收,当然包含所有的土地征收行为。但事实上,人们谈及土地征收,所指却往往只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难道城市土地不存在被征收的情形?当然不是。

土地征收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强制获取土地。由此言之,在城市中,土地征收不仅存在,而且极为普遍,由此所引发的冲突与矛盾,可谓民众痛心,官方棘手。既然如此,为何城市土地征收这一概念却隐而不见?

这是因为,人们包括立法者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强制“收回”私人占有、使用的城市土地,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当然体现,无非是政府“代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私法行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称之为“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更极端和通俗的说法是,“土地是国家的,国家当然可以无条件收回”!上述观念与逻辑至今仍“深入人心”,并主导着相关立法,成为当下城市土地征收种种难题的重要根源。

且先试举一例。我国相关的专门“法”,无论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还是取代它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只是行政法规而非国家立法机关的正式法律。这显然违反法律保留(注:指对于涉及限制私人权利等重大事项,只能由正式的法律才能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代为规定,大致相当于俗称的“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并一直为学界所诟病。因为征收是对私人财产权最直接与重大的限制,只有正式的法律才能规定。而之所以如此,其重要的观念基础和抗辩理由即在于上述观念和逻辑误区。

单方强制“收回”城市土地使用权属征收

然而,即使城市土地属国有,国家也无权以其所有权人的身份,单方强制收回私人的土地使用权。私法的首要特征与原则是主体平等。私人依法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同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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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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