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洪流——中国农民工30年迁徙史(32)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3个涉农的1号文件,要求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城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

第二部 跨一只脚进城(1984—1988)

大事记 1984-1988

1984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3个涉农的1号文件,要求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城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

2月25日,《人民日报》刊登《关于农民个人纳税问题》一文,文中指出,少数地方出现过滥征捐税的情况,影响了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勤劳致富的积极性。《人民日报》就此采访了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负责人。

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报告》提出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

7月19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指出要发展国营、集体、个体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实行多渠道流通。要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吸引农民从事商品交换。

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食部门要做好加价粮油的供应工作,可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地方政府要为他们的建房、买房、租房提供方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其留住农村的家属不得歧视;对到集镇落户的,要事先办好承包土地的转让手续,不得撂荒;一旦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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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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