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王立军

从2月6日至9月17日的两百多天里,由王立军引起的一系列政治波动成为最大的“悬疑片”。随着8月9日薄谷开来受审定罪,王立军一案也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但因起诉指控王所犯叛逃罪和滥用职权罪涉及国家秘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罪。

王立军

与前任一样拥有2号警徽的“打黑英雄”,终究将自己打成了“阶下囚”

从2月6日至9月17日的两百多天里,由王立军引起的一系列政治波动成为最大的“悬疑片”。

随着8月9日薄谷开来受审定罪,王立军一案也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但因起诉指控王所犯叛逃罪和滥用职权罪涉及国家秘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罪。

9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指控王立军所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这位与其所打倒的前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一样,拥有2号警徽的“打黑英雄”,终究将自己打成了“阶下囚”。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5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9月18日的公开审理阶段,被告人王立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使馆,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王立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立军后要求重庆公安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重建档案、调查补正、保留物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协助复查,为公安机关破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对徇私枉法罪酌情从轻处罚。

王立军犯叛逃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军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立军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王立军对起诉指控其所犯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来自辽宁的律师王蕴采为王立军做了罪轻辩护,辩护意见是:

王立军徇私枉法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了薄谷开来故意杀人的问题,对侦破该案有重要贡献;其徇私枉法罪系主动投案,应视为自首。

王立军叛逃系事出有因;所犯叛逃罪,系犯罪中止;叛逃后自动离开美领馆,并如实供述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王立军犯滥用职权罪不属情节严重。

王立军犯受贿罪情节较轻。

王立军揭发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法庭对王立军减轻处罚。

往前追溯,王蕴采已经为王立军做过不少辩护:1989年,辽宁铁岭市一名三轮车夫状告时任市公安局长的王立军,王蕴采为王出庭辩护,胜诉;不久,在另一宗案中她再次任王的辩护律师,同样胜诉。

这两宗案奠定了她与王患难与共的关系。2009年王立军在重庆打黑,王蕴采应邀成为重庆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团”首席律师,王对她仰仗备至。她经手的重庆打黑案包括黎强案、文强案、副局长彭长健案三宗。

9月18日的庭审持续4个多小时后宣布休庭。庭审过程中,王立军身体状况良好,情绪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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