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靠技术阻止不了刑讯逼供

其实,防止酷刑,文明国家早有一套,比如讯问时,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到场,处理投诉需要第三方。在没有现代技术装备以前,这些制度已经创造了辉煌的文明。现在,我们能不能把嫌犯人权推进到人类还没有尖端技术年代的水平?能不能适当尊重世界上的成熟司法成果,不必在这么基本的问题上另外去摸石头过河?

我们能不能适当尊重世界上的成熟司法成果,不必在这么基本的问题上去摸石头过河?

近一个星期以来,网络上突然冒出许多关于最高检和公安部在全国多地“试点反酷刑”的消息和评论。搜索发现,消息源只有一个,即《南方都市报》2012年8月13日的报道。这表明,这个新闻是媒体自主发掘的,而不是最高检或公安部主动宣传的。

 

我觉得他们低调点是正确的。因为反酷刑不是新鲜事,而是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联合国有《反酷刑公约》,中国也早在十多年前缔约。所以反酷刑应该全面地、常态地开展,如果没有新发明,没有必要试点。恰恰,从媒体报道的那些试点的办法来看,确实不算新发明。从相关评论看来,也没有人相信它会使我国事实上存在的酷刑现状有实质性的改观。

他们都在试点些什么办法呢?报道说,有厕所设举报箱,鼓励受刑人向里面投小纸条;在押人员可以约见驻看守所的检察官,直接向检察官投诉;有全程录像,原来由讯问人员控制的同步录像改为自动摄像,并且上级部门可以同步观看;有不再求嫌疑人“老实交代”,“允许说谎”。大致就这么些。

这些办法都非关实质,更说不上制度改革。如果“试”得比较认真,可能会在某一“点”上,给系统内增添一些工作上的麻烦;稍微水一点,就一点影响都不会有,更不会有别的风险。那就可以随便试了,也不值得媒体大惊小怪。

看守所常驻检察官,就能看到酷刑吗?看守所还有纪委书记呢,驻所检察官会比纪律厉害?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下,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是不会看到什么的。嫌犯过堂的时候拿出伤痕作证法庭也视而不见的例子还少吗?厕所有举报箱,就能把实情传递出来吗?在光天化日下举报,还有可能再次进去呢!

摄像机灵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在重庆第二看守所受羁押时,不是“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成功自缢身亡了吗?对了,现在要全程全方位拍摄,不用“讯问人员控制的”拍摄了。要不这么说,我还真没有想到,原来的摄像,是“讯问人员控制的”,这不等于摆弄摄像机玩吗?

技术已经进步到可以建设摄像监控网络,上级部门可以适时监查了。我相信,对于一些偷鸡摸狗的案子,小公务员会忌惮上级可能监控到他不规矩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大一些的案子,干扰因素多了。这一高端技术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前提,是上级领导一定比下级公务员知法和守法。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

至于“允许说谎”和“不再要求嫌疑人老实交代”之说,当是媒体特色用语,容易误会的。说谎固然是“不允许”的,说了也不算数的;交代也应该“要求”老实的,只是不能用酷刑来达到。

从前有一段时间,中国的大街小巷都写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后来,收缩到只有羁押嫌犯的特定场所。大约十多年来,都没有新写过这样的标语了。但是,“无罪推定”,前些年还有领导讲话明确地反对,他不知道他在说很野蛮的话。

我们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跟世界潮流隔离太久远了。1906年,胡适在上海上中学,《国民读本》(英文)上,有关法律的几句话,胡适以为“甚切”,翻译到他的日记里,其中一句是:“凡人未为他人证其有罪之前,皆当以无辜待之。”这不就是“无罪推定”么,在中国就已经传播一百多年了。

其实,防止酷刑,文明国家早有一套,比如讯问时,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到场,处理投诉需要第三方。在没有现代技术装备以前,这些制度已经创造了辉煌的文明。现在,我们能不能把嫌犯人权推进到人类还没有尖端技术年代的水平?能不能适当尊重世界上的成熟司法成果,不必在这么基本的问题上另外去摸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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