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动者的素养:澄澈之心与智慧之脑

任何一个社会性的公共事件中,我们所需要的行动者都不应当仅仅是心灵纯洁而头脑简单的人,他们的害处有时比心灵头脑复杂的行动者更大

 任何一个社会性的公共事件中,我们所需要的行动者都不应当仅仅是心灵纯洁而头脑简单的人,他们的害处有时比心灵头脑复杂的行动者更大


    无论哪个时代,无论什么社会,都会有各式各样的公共事件发生,需要人们去关注,去解决。由于社会或时代本身的复杂,仅仅抱着美好的愿望做事,常常招致失败,甚至适得其反。讨论做事的方法因此往往比做事本身还要重要。


君子误国何以远甚于小人
    李大钊,这是一个为国家的未来,一片冰心的人物。但是直到被捕之前,他才醒悟过来,自己对理想的向往竟被利用——这一切现在都有苏联解密档案为据。于是他纵然接到章士钊的通知,但并不逃亡,而是安静地等死,他悲壮地付出了代价,无论如何,李大钊够爷们。
    在女师大风潮中,鲁迅对学生的支持远远越出边界,那些学生擅自查封杨荫榆校长的办公室,砸烂窗玻璃、办公桌之类的做法,鲁迅竟不制止。在一个连续的行动中,除了正当防卫,教师对学生暴力行动的任何鼓动或默认式纵容都是不负责任的。这件事导致的个人后果是杨荫榆的沉冤至今未雪!而社会后果则是学生街头政治的进一步泛滥。
    历史上类似这样的事情何止千千万,然而,只要行动者的观念没有改变,上述悲剧就会不断上演。这类悲剧之所以发生,主要原因是公共事件中具有影响力的人缺乏起码的责任伦理,他们的行为至少是头脑过于简单。至于公共事件中,有些人动机复杂,那就可耻可鄙了。正因为此,对在公共事件中出场的任何人,纠问他们的动机也就天经地义。对鲁迅及李大钊,我倒更愿意相信他们的心灵和他们的头脑一样单纯,然而这在公共事件的行动中却常常不是好事,至少头脑简单便是大错特错。
    任何一个社会性的公共事件中,我们所需要的行动者都不应当仅仅是心灵纯洁而头脑简单的人,他们的害处有时比心灵头脑复杂的行动者更大。唐德刚先生在评价康有为戊戌变法失败时,就说过有时候君子误国远甚于小人,原因就在这里。


公共行动的五种困境
    当各种社会角色、各种社会行为出现全面错位,就可以说这是畸形的。当代中国不仅是一个转型时代抑或断裂时代,也是个畸形的时代。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一个希望社会变得美好一点的人,在言行中就尤其需要澄澈的心灵和清明理智的头脑。
    所谓澄澈的心灵,只是意味着将心灵的出发点停留在为某件事情呈现它本应的状态,一旦开始就不再改变。一切中途改变,认为可以妥协、拐弯、转折的念头都是有害言行者自身心灵纯净,最终有害公共讨论的。
    至于对头脑理智的要求,几乎在一切社会行动中都是重要的,在当下中国尤为重要。原因如下:
    其一,中国社会的各种事务并非边界清晰。
    一个医疗事件,一个教育事件,甚至一个简单的食品事件,可能背后都存在其他因素,当这些因素归结到制度层面,它必然会从表象的单纯状态变成本质上的复杂状态。在这种复杂状态下采取简单的行动,就是愚蠢的。
    其二,大量的职责错位导致了小事情往往被人为地演变成大事件,这是在其位者不谋其政的产物。
    在其位者不谋其政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在其位者,不得不谋其政。职能部门往往在事件的初始状态不重视,不理睬,直到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才发现再来应对为时已晚。虽然这时他们很不情愿沉默,但大势已去,只能继续沉默,等待风头过去,恢复平静。
    其三,许多媒体不负责任。
    由于中国媒体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治理,因此一方面媒体缺乏空间,另一方面,许多媒体缺乏行业性自律能力。用一个民法概念,当前中国的媒体基本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做的事不让做,不该做的事做了没人管。许多媒体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只是为其商业利益而追求眼球效应,为一点点事就激动得“红杏枝头春意闹”,对事件的意义和是非没有兴趣,有些媒体甚至是抱着偏见去报道、评论,这样一来,一个原本简单的事情,越搅越复杂,越讨论越糊涂。
    其四,一些公共议论的署名参与者不负责任。
    在一个具有连续性的事件中,评论者哪怕仅仅评论其中的一个片段,也应当比较全面地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否则缺乏事实基础的评论难免不出偏差,朱苏力教授对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中法律人作用的评价,就是最好的现实教训。再如,一些具有关联性的、延绵相续的小事件之间,不但存在时间先后,甚至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如果评论者不注意,其评论就变得至为可笑,甚至可怕,因为它会误导同样信息不完整的关注者,进一步混淆视听。当然还应该看到的是,一般而言,署名议论者在总体上更容易客观公正,而且事实也的确如此。
    其五,公共议论中大量的匿名参与者不负责任。
    由于表达自由的匮乏以及各种制度性、社会性保护机制的欠缺,不少人在现实中遭到挫折而无处发泄,网络就会成为他们的排泄地。因此,当网络资讯媒体激起某件事情的眼球效应时,部分网民在马甲的掩护下,一秒钟之内就变成了网络暴民,用最恶毒、下流的语言把怨恨倾泻到网络上,倾泻到他们想像的敌人身上,不管这个人他们是不是了解。虽然哪怕是罪大恶极者也不应遭到这种侮辱,但是一旦卷入公共事件的漩涡,任何当事人都应当有承受这一切的心理准备,这是公共议论中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虽然如此,中国大量网民的言论缺乏教养依然是个需要改变的问题,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变,公共议论的理性能力就会大打折扣。


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相结合
    对于有责任能力,有担当能力的行动者而言,他们应该做的就是针对上述五种困境而采取行动,因此衡量一个行动是否有价值,不能以单纯的道德理想去要求。而是在以道德标准要求的同时,还要考量行动的现实后果。
    以此设靶,评价一个行动是否合理,就看它在改变上述困境中的作用。即它是否使得公共事件的性质变得更为清晰,而不是混沌;是否能够督促在其位者更有效率且公正地处理事情;是否有助于原来不够冷静的媒体冷静下来、公正起来、负责任起来,是否使得原本就负责任的媒体发挥更大作用;是否使得无论署名还是匿名的公共议论参与者,更加负责任,以及出现更多公开而负责任的言论。此外还有一点,就是衡量该行动的道德含量,它是否有助于给社会增加善、美、爱和真等等人类各方面的理想主义情操。以这五项标准来衡量一个行动,就大致可以得出结论了。
    不过,由于社会的复杂性,许多问题形成都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要求一个行动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本身就是可笑、幼稚。但是,一个行动只要在其中起的作用是正面的,虽然不能解决上述所有问题,但至少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它就是值得肯定的。这里还涉及行动的代价问题,有些行动需要行动者付出一定代价,代价的大小当以行动者自己决定,而不是他人,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优决定者,只有承认这样的假定,才能比较客观地去分析一个行动的意义和价值。有时过高评价那些放弃利益的行动,容易导致偏颇而虚抬行动者,易致捧杀,同时还容易使其他行动者普遍地无法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把一粒芝麻看成西瓜,就会导致谁也不肯放弃芝麻,因为大家都以为那是西瓜。同时,最关键的是,放弃本身是否重要,不在于其本身利益的大小,而在于其换来的结果是否足够有价值,这才是最重要的,无谓的放弃并不值得提倡,它只是缺乏理智的胡乱行动而已。
    另外,也由于社会的复杂性,表达自由的萎靡状态,行动者在为自己的行动作出说明时,往往未必能完全直道以言,而诸多潜台词,那些跑马观花的人不可能读懂;对事件的来龙去脉及其全面信息不很清楚的那些关注者,如果仅仅看文本,也未必能看懂。因此,衡量行动是否合适合理的方法,还是要以行动本身与上述五个问题之间的关系来讨论,而不是仅仅从行动说明来认定。至于一些行动之外的、行动者难以预料的突发外部性原因,导致行动延伸后果的完全终结或者部分终结,这是行动者自身无法承担的责任,不能列入对行动是否合适的讨论。
    马克斯·韦伯在《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提出两种衡量政治行为的伦理标准,即“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随之,韦伯对政治家提出了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相结合的政治伦理要求。
    我认为这个标准不仅仅适用于政治家,在任何一个公共事件中,它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在当下中国,某些思维固化者或卑鄙小人,常常刻意拿政治大棒绑架一切社会行动,以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在如此严峻的情形下,韦伯提出的伦理标准尤具价值。坚守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结合,不但可以达到行动本身的目的,也能使得这种卑劣的绑架目的落空,让社会问题回归社会,政治问题回归政治。
    在韦伯夫人玛丽安妮的《韦伯传》中,有一段极富启发性的真实故事。一战后德国战败,韦伯求见鲁登道夫将军(当时德国军政的主要掌控者),要求他去巴黎和会自首,承担战败的后果,挽救德国的荣誉,但鲁登道夫未能认识到韦伯观点的价值而拒绝。韦伯的思路就是典型的要求政治家将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结合的范例。他对鲁登道夫说的最重要的一句话是:“只有你自首,才能保住国家的荣誉。”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见解,一个有担当能力的行动者应当是这样的:
    “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须明白,我们都有可能在某时某刻走到这样一个位置上。就此而言,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便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唯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韦伯:《以政治为业》,冯克利译)
    将上述这段话中的“政治使命”改为“社会使命”,应当也是成立的,因为这一道理适用于所有可能的相关领域,而不仅仅是政治领域,尤其在当代中国这样的社会中。
    中国的问题最令人哀叹之处,便是小事情常常酿成大事件。因此,在其位者应当尽量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才有可能给社会带来真正的福音。
    至于行动者,无论上述状况有没有改变,都应当以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相结合的态度去行动,韦伯在《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以下面这段话作结:
    “一个人得确信,即使在他眼里,这个世界愚昧下贱,根本不值得为之献身,他依然要信念坚定,岩然不为所溃。面对这一切,他仍能睥睨之:“何足挂齿!”只有做到这一步,才可以说他听到了政治的‘召唤’。”
(译自英文本 byHansH.GerthandC.WrightMils.)
    在当代中国,政治行动固然当以韦伯此说为念;其他社会事件中的行动者,也当有一颗单纯澄澈的心灵和一个理智冷静的头脑,道理与韦伯说的相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只有做到“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否则不足以言行动。不过,这只是对行动者的要求,行动是权利,不是义务。作为行动者自身,上述一切伦理要求,只可律己不可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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