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如何规定“最低资本”

责任编辑:蔡军剑

南方周末一直是我的良师益友,阅读南方周末2013.3.7日评论版《让自由创业成为中国梦的主旋律》一文后,我认为文中出现了两处错误。

第一处,第六段提到“照现行公司法,根据你从事何种行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最低资本在10万到50万之间……”这句话如果依据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没有问题的,然而,根据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的说法就“不合时宜”了。

第二处,公司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效力位阶应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之上,该文第2段、第3段表述也有误,如需改革现行的验资制度,应依法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才是依法行政,否则,广东的改革就成违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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