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共享资源的功能主义初级共同体机制化解“钓鱼岛危机”新路线图(下)

世界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以共同管理、共享资源的功能主义初级共同体模式足以化解主权争议、推进民族和解。东亚是走向和解、统合的“欧洲化”,还是堕落于仇恨与暴力循环的“中东化”,中日两国负有决定性的地区政治责任。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陈建宇

 

(向春/图)

东亚是走向和解、统合的“欧洲化”,还是堕落于仇恨与暴力循环的“中东化”,中日两国负有决定性的地区政治责任。

日本力图“实际占有”

《中日渔业协定》之被“遗忘”,不仅表现在外交缺位,更深重至于学术荒疏:直到日本完成“购岛手续”之后,中国还有权威机构媒体发表学者专论,提议“达成渔业协定”、建立不以国内法单方面处理纠纷的“共识”。“日台渔业协议”反映着日本边缘化大陆的政策。

被边缘化是“日台渔业协议”后中国面临的“钓鱼岛危机”新形势。2013年4月19日,日本政府官员到冲绳地方作“协议”说明,地方渔业协会除了要求缩小适用水域、对台湾渔船强化监视体制和适用日本渔业法令之外,还呼吁赶快重新评估《中日渔业协定》。

这是更加危险的信号:因为协定是反映中日“钓鱼岛共识”的唯一法律文件,如果日本要求修改或终止,中国将更加被动。如果日本得以对中国发动这种彻底的冷战政策,将来面对单独交涉的台湾,就可能敢于把“监视体制”和“日本渔业法令”真的强化起来,谋求“领海”的既成事实化。从“中日协定”的去功能化,到以“日台协议”取代“中日协定”,把大陆边缘化以后再把“日台协议”所规定的台湾渔业权利压缩于“领海”之外,如此取得钓鱼岛的“国际法游戏”并非不可想象。因此,避免危机深化需要外交行动,必须以学术研究、国际传播、谈判议程设置的主体性行动,迅速“激活”《中日渔业协定》的国际法功能。

2013年4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在回答“日台协议”问题时说:“关于中日之间的渔业问题,两国早在1997年就签署了渔业协定。中方反对日方在有关海域采取单方面行动。”终于提及“协定”,这是在“协议”刺激下“记忆”复苏的开始,但仍然没有说明:“协议”的主要内容,其实就是“协定”关于“北纬27度以南”信件的翻版。

而2013年4月26日中日举行防卫部门局长级会谈,讨论恢复预防军事冲突的“海上联络机制”磋商,则意味着日本设置的“在无关主权领域重开对话”方针主导着中日关系走向。

很显然,中国对日外交的“国际法失忆”状态改善缓慢,日本干扰和阻止这种改善,“钓鱼岛问题”被限制在了日本具有日美同盟政治优势和已经形成“中国威胁论”话语优势的防卫领域。一旦“海上联络机制”形成,则可能导向事实上划定中日防卫线——正如日本把2008年“东海油气田共同开发原则共识”暗示为“中间线”一样。只要出现事实上的防卫线,钓鱼岛争议之外交问题就不可逆转地被转化的“国防问题”、“安全保障问题”,中国也就被拖入了与日美同盟对峙的劣势陷阱。

最近,中国媒体上间或有人宣称钓鱼岛海域已经形成中日“交叉共管态势”或“交叉控制局面”,似乎中国反乘日本发动“购岛事变”之机展开“维权巡航”,打破了日方的“实际控制”。这种沾沾自喜,是由于日本舆论诱导的歪曲和中国媒体误解。

必须确认,“钓鱼岛问题”不存在一般意义的“实际控制”状态。日本用汉字词汇“实效支配”来表述争议岛屿被某国比如俄罗斯、韩国作为领土统治的状况,中日“钓鱼岛问题”也被宣传为日本“实效支配”,这是歪曲的源头。“实效支配”可直译为“有效统治”,但钓鱼岛是无人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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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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