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9月9日下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的适用法律等问题。《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最高法发言人同时表示,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9月9日15:00时,“两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9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南方周末》此前报道,从2013年8月20日到8月31日,短短12天内,数以百计的网民因“制造传播谣言”而遭处理。一场以打击网络谣言为主的网络“严打”行动,正在席卷整个中国。

不过,自8月底到9月初,舆论宣传风向渐变。9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称,对谣言盛行、谬种流布当然要依法亮剑,但也不能因噎废食;遏制网络活力,同样有违中央精神和时代潮流。有关部门在8月底下发文件,称要依法打击网络谣言,严防扩大化。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有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瓦特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