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司法解释”

以解释主体为标准划分,我国的法律解释可区分为立法解释、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四种,其中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常被统称司法解释。作为立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司法解释的合宪合法性实施监督。不同的主体解释法律或依法律规定担负一部分法律解释工作,必须严守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分际。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林京京

作为立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司法解释的合宪合法性实施监督。

最近人们对法律解释的职权分际问题谈论颇多。为正本清源,这里试对我国法律解释的职权分际做些解说。

四种法律解释

从正式的意义上说,法律解释指特定国家机关为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对现行法律条文的含义、概念和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在性质上与立法相同或近似,往往能直接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共机关的职权范围、活动方式。

以解释主体为标准划分,我国的法律解释可区分为立法解释、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四种,其中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依法律应称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但常被统称司法解释。

在这四种解释中,只有立法解释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其它三种解释只能涉及与解释机关工作相关的法律的非实质性内容。

先看法律的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就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其中的“法令”,后来指由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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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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