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明年将实施“递延纳税”

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有专家认为,此次《通知》可能是为国家一直致力推进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铺路。

图表: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新华社记者 王永卓/图)

中央政府官方网站消息,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在企业年金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缴费、投资、领取3个阶段中,仅在领取阶段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表示,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是个人缴费时视同工资薪金缴税,单位缴费转入个人账户时也要缴税。

“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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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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