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官状告党校违法办学

这是党校函授学历屡遭争议十余年来,第一起以党校作为被告的诉讼个案。……

一面是党内文件,一面是国家法律,各持一端

 

这份红色学历被法律拦在外面,也因此拦住了很多人的前程。 朱红军/图


    在确认无法获得司法考试资格后,2007年6月,35岁的湖北省建始县法官黄志佳,一纸诉状将中央党校、湖北省省委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诉状直指两级党校未经教育部门认可非法开办学历教育的事实,并称此涉嫌欺诈,要求党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
    这是党校函授学历屡遭争议十余年来,第一起以党校作为被告的诉讼个案。
    此前,在浙江、甘肃等地,以教育主管部门、拒绝党校学历的行业部门为被告的诉讼,均以败诉告终。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并告知要求原告补充证据。而中央党校据称业已收到起诉状。
    法官黄志佳相信,党校文凭在法庭之上一见真伪,已是时间问题,“这是对二百余万党校函授学员的一个交代”。


“搬起石头砸天”
    1999年,黄志佳通过入学考试获得由中央党校建始辅导站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历经两年半的学习后,于2001年底,获得湖北省委党校颁发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
    此后五年,这张编号0123871的党校文凭一路顺遂,黄志佳除去获得每月5元的工资增长外,还在2004年得以升任基层法庭庭长和审判员职务。
    意外发生在2006年4月,黄在报考司法考试时,第一次获悉党校文凭不具资格。
    2006年5月,他致函湖北省委党校,“请求党校为自己做主”。
    但一个月后的回函令其失望。湖北省委党校除深表遗憾外,建议其自行做当地司法部门的工作。
    黄后从网络查悉,此前以司法部门为被告的类似诉讼,均判定司法部门无责。
    黄志佳称,此时才有党校办学是否合法的疑问,便写信要求湖北省教育厅核查。但信件如泥牛入海,他继而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底,湖北省教育厅终于书面回复,大意是,此类问题与教育部门无关,“党校办学属于非国民教育序列”,“应由承诺者自行解释”。
    皮球踢回原地,但黄由此确认了,党校函授学历教育从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实,“这不是公然违反教育法吗?”
    教育法规定,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教育机构才可颁发学历证书,而高等教育法则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才搬起石头砸天。”2007年11月20日,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起诉缘由。


“掌握该同志的思想动态”
    协调并无实效,各级组织和领导的游说工作却接踵而至,法院领导劝其以大局为重,莫误前程。
    2006年间,黄志佳称三度请辞法庭庭长职务,辞职信先后送达县法院院长,县委书记,以及县人大法工委,均未获批准。
    2007年3月,湖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再度回函,措辞严厉。这封复函激怒了黄。
    复函称:当事人对函授学历教育的性质与地位的认识,还有偏差,并指责,当事人应先向有关部门咨询,而不应该到处发布党校违法办学的信息,败坏母校的声誉。
    还有一句“可以肯定,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会公开指责党校办学违法,也不会有任何一级法院会接受此类诉状”。
    一个月后,省委党校再度发函商请建始县法院出面做说服工作,信函称,黄“通过网络制造舆论”,仍然“固执己见”,建议法院“掌握该同志的思想动态”。
    而寄往中央党校的四封信,全无下文,他在电话里和对方狠狠吵了一次。
    2007年6月,黄志佳将两级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认为,党校非法办学,违背《招生简章》中“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的承诺,构成欺诈。
    他要求被告通过中央电视台赔礼道歉,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20000元。
    江汉区法院收下了诉状,并在一周后通知其补充证据。身为法官的他说,这意味着案件已被受理。

告错了对象?
    因党校文凭被司法考试以及自学考试拒之门外而引发的诉讼,并不罕见。而这些诉讼却无一例外遭遇败诉。
    2006年,浙江学员许丽英因党校专科文凭不被全国自考接受,曾将浙江省自考委员会告上法庭,历经两审,最终败诉。法院判决意外认定党校文凭不是国家承认学历,“不被国家承认就是违法。”许丽英说。
    当年的原告向南方周末记者承认,事情追究到最后就是党校函授学历的合法性问题,“一面是党内文件,一面是国家法规,各持一端,而学员的利益被忽视了。”
    与黄志佳一样,建始县法院系统超过一半法官持有党校文凭,记者赴建始采访期间,多名基层法官抱怨,不能报考司法考试,令个人前途蒙上阴影。
    湖北省委党校一位领导对其明确表示,党校办学于理有据。
    这包括,自1983年至今,中共中央及中央党校下发的五份文件,譬如1983年《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1990年《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均明确列有“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两年以上班次的学院,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的有关待遇”。
    一位省级党校领导甚至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当事人告错了对象,“最该质问的是,为什么有些部门始终不执行党中央的文件,不服从党的领导?”
    但黄志佳不以为然,合乎文件未必合法,党校更应该模范守法才对,“如果文件可以作为依据,那是不是民主党派、公司都可以自行颁布文件,再随意办学?”这位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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