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20130327)

眼下中国市场里的所谓“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北美和欧盟市场上都没见过同类型或同规格可用于横向比较的样本,也未见到亚马逊、Facebook、推特等互联网公司涉足金融业务。统计数据不支持“内地互联网企业擅长并坚持搞原创”的观点。打小抄搞山寨的,突然间要扮演爱迪生的角色,很可疑。

责任编辑:陈斌 实习生 林宝玲

N0.1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新浪博客 2014年3月20日 解释系主任

(原文摘编)法无禁止即许可。是说,合法是经营的最低标准。但合法经营并不是风险管理的最低标准。风险管理的最低标准其实非常简单:风险宜分散,不宜集中,更不宜积累,“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风险分散在有广泛契约关系的攸关方之间进行,基本原则是哪一方能以最佳成本有效性管理哪一类风险,这类风险就应分配给谁。承担风险的利益攸关方要有充足准备,体现在财务上是要提取和其业务规模即所承担风险规模相匹配的准备金,对承担的风险要设有明确上限。

确保上述风险管理最低标准在金融机构中实施的,首先是监管当局,其次是金融机构自查自纠,再加上同业行会。

互联网企业持股甚至控股金融机构,尽管法律没有禁止,但对这种打破天然防火墙的跨界举动要极度警惕。

各类宝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货币基金产品,尚未完全打通防火墙,但很显然,各防火墙之间的漏洞正在逐渐同步。例如,互联网公司打开窗口招揽用户把钱放到指定账户里,这其实已是变相吸储,但未提取任何风险准备金。

另一面,经营货币基金的基金公司在获得大量客户资金后并没有严格投往规定方向(短期国债、央行票据等),而是投往所谓收益更高的领域,例如传说的光伏发电与房地产开发领域,即事实上已进入实体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业和实体经济里的风险因素聚积起来,就像木炭、硫磺与硝石的混合,待比例恰当时机合适,轰,爆了。

比各类宝更让人担心的是所谓虚拟信用卡和点对点二维码支付,互联网企业从事这样的业务,就闭合了吸储-放贷-结算这个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环节。

现在的问题是:互联网企业有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吗?

更重要的问题是:互联网企业是管理这类风险的最佳人选吗?

最重要的问题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而不是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为工具进行经营)的风险上限究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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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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