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连租5年有望购买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发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意见稿明确,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013年6月5日拍摄的青海西宁市一在建保障房小区施工现场。 (新华社记者 王博/图)

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住房救助对象,也属于住房保障对象。

新华网早前消息,住建部总经济师冯俊2014年2月在国新办发布会上透露,“十二五”期间完成开工3600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的任务,目前已开工2500万套,基本建成1500万套。冯俊表示,累计下来,到2013年年底,住在各类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里的城镇家庭是3400万户。

连租5年符合配售条件者可购房

意见稿指出,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根据配售价格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参考政府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等因素确定。

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规定禁止出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转让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者取得完全产权。

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有民调显示需要保障房的人中,一半以上希望能买下保障房。2011年广东民调显示,自感需要保障房的人中,约六成人选择的保障方式是以较低价向政府购房,而愿意以较低租金向政府租房者为14%。尽管广东大力推行“公租房”,但2013年民调显示,民众仍主张保障房应可租可售,比例达50%;仅25%的人主张只“租给申请人”。

而此次意见稿中 “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这一条,正契合了民众的购房心意。

保障房在承租期禁止用于商业交易

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包括住房、收入、财产等方面)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在使用的过程中,承租人、承购人不得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保障性住房。这意味着保障房在使用过程中禁止用于商业交易。

审计署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显示,全国范围内有10.84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因提供不实资料、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3.89万套、领取租赁补贴1.53亿元,另有1.13万户家庭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2975套,重复领取租赁补贴2137.55万元。

北京市人大代表李国在今年北京市“两会”上表示,骗保者频现的原因在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运行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由于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不完备,对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及金融资金基础信息审核困难,导致提供虚假信息骗保和退出难的现象。

此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承租人、承购人出租出借、损毁破坏等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记入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赔偿责任。 

户籍限制将被打破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将破除户籍限制纳入保障房保障范围。

《经济参考报》报道,“户籍外人口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法规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康俊亮表示,这是非户籍人口住房权的一次突破。他指出,现阶段除一些特大城市外,大部分地区非户籍人口仍未被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因此,此次条例出台后,地方政府不能再逃避责任,而必须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口住房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条例在住房保障领域中的作用或地位,类似于民事立法领域中的《民法通则》。作为我国住房保障方面立法等级效力最高的行政法规,条例将对未来较长一段时期保障房的发展方向做出指引。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现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4月28日前,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bz@chinalaw.gov.cn

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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