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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长:对民企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如何充分发挥司法部和全系统的职能作用,积极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将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服务和保障好民营经济发展?记者采访了司法部部长傅政华。 -
摸一摸河对岸(5)
中国正在转轨,非公有制企业越来越多,资本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势下,要使工会真正替工人说话办事,须重新界定工会的地位与作用。 确立工会地位,要坚持三方机制。不少国家最大组织有三个,即政府、工会和雇主联合会。中国虽然有红头文件涉及这三大组织的关系,但至今没有真正形成政府、工会、企业联合会的三方机制,工会没有成为平衡资本的杠杆。要劳资和谐,必须强化工会地位。 -
修订法律,对不同所有制财产“同等保护”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有制财产和非公有制财产“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而现行法律,主要是宪法和刑法中,公有制财产和非公有制财产的法律地位不同等,应该按照《决定》进行相应修改。 -
我国非公经济从业人员近2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5月25日指出,目前,全国共有非公有制企业1012万户、个体工商户3756万户,从业人员近2亿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创造了近90%的新增就业岗位。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多数。 -
【方舟评论】针对国企,人大要来场“触及灵魂”的问询
国资委认为《中国2030》中降低国有经济比例的建议有颠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嫌疑,但国有制远非公有制的惟一形式,找到让全民共享资源与财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才是长久之计。 -
国务院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3日在中国政府网公布。《意见》全文共36条,是继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针对民间投资发展出台的又一重要文件。 -
国务院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七措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7项措施。(一)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要大力开发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工作的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扩大中央有关部门实施的面向基层就业项目规模。(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直辖市以外的各地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高校的科研专项可吸收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五)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高校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为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六)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所有高校都要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在高等职业院校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七)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援助制度。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
所有制问题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多维角度认识所有制
能只重所有制之“名”,更要重所有制之“实”。所有制问题的实质,是资产为谁所用、为谁谋利,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正因如此,我们不必过分关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问题,而应更多注意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使经济发展成果能够为绝大多数人所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