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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对话 | 上海高院院长贾宇:推进长三角地区法律适用统一
我认为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仍然与司法实践联系不充分、不密切,学生的理论学习与实践要求有所脱节,要通过步入社会完成再适应、再培养的过程。 2006年企业破产法通过后,再未进行过修订,不能完全顺应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关于“办理破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 -
人生还可从头来
现行破产法,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因就其内容而言,其实只是“企业破产法”。考虑逻辑一致性,市场经济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企业会因经营失败而资不抵债又回天乏力,非企业法人与个人也会出现资产与收入远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的情况,这时候,破产制度或可介入。通过法定程序,清算自然人或法人所持有的财产,既使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偿付,也让债务人豁免部分债务,重启人生,从头来过。现实路径或是修改破产法,将自然人也纳入,使破产法实至名归。 -
民间借贷:怎样避免曾成杰式悲剧?
破产和重整是一种最能够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的一种方法。因此,要学会用民法的方式,处理民间金融危机,尽量救活企业,理性地处理民间金融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