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受贿不办事”论背后:来自法院的“诉讼掮客” 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原副主任陆群:公职人员收受钱物之后,只要在“合理时间”内退回就不构成受贿,所谓“合理时间”,实践中一般把握为一个月之内,但特殊情况例外,是否具备收受的主观故意性是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