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案、油条案,如何杜绝判决争议? “两高”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后果”应该由谁认定,认定的程序是什么。这一关键性的空白,不仅影响着“毒豆芽案”“油条案”的审理,而且决定了所有类似案件的审理,按理说应该在“毒豆芽案”后迅速补上,但至今没有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