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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水女童事件造谣团伙被公诉:“以造谣谋生”的自媒体可以休矣 | 快评
本案中女童父母的生活如果遭遇较大影响并且造成了恶劣后果的话,造谣团伙就应承担更大的责任。目前该造谣团伙已被提起公诉,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附带民事赔偿。自媒体从业者也应戒慎恐惧,在畸形的流量生态面前知所进退,不至于“以造谣为生,以造谣为乐”。毕竟,“流量狂欢”铺就的未必就是一条名利双收的金色坦途,还有可能是一条自欺欺人的不归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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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因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强奸坐牢3年的河北滦南人邸某,近日拿到了57万元国家赔偿。对邸某来说,冤案终于告一段落,但同时也证明,当初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是冤案。 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看,判决书所列十多项证据,除女方的说法外,没有证据能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女方意愿的。男方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疑点,都没有被采纳。唐山市中院的再审宣布邸某无罪,充分证明当初的判决是错误的。 事实上,女性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再以报警强奸威胁敲诈的“仙人跳”案件也不少见。日前最高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个犯罪团伙就让团伙中的未成年女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再敲诈勒索。该团伙在全国各地以同样的手段作案8起,其中4起共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获赃款8.7万元,还有3人被错误立案后拘留、逮捕。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回到邸某案,相关部门应该追查公检法三个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办了错案,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冤案受害人就了结,责任人却不用负任何责任,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就失去了意义。 -
“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 快评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2015年,最高检发布了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况下,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致伤,投喂者赔24万:如何认识“投喂”与“饲养”的关系? | 快评
本案的真实性质是肖某的私有财产侵犯了吴某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体育场馆也因疏于管理而需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
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是鼓励还是劝退? | 快评
开车的人搭载朋友、同事,不仅仅可以提升友情,促进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也能减少拥堵和污染,是官方提倡的“绿色出行”方式。法律也应该保护提供同乘机会的司机。但“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看似是减轻司机的责任,但实际上却是在默认司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其责任。这到底是鼓励司机提供好意同乘,还是劝退呢? -
争论“开门杀”责任与赔偿:为何司机负主责,为何保险要代赔
在面向广大消费者时,运输合同项下,原属司机的承运人职责及赔偿义务,很大程度上由网约车平台承担。同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也是如此。 司机尽到提醒义务,还需担责吗?“除非乘客故意,否则司机依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司机背后有平台或保险公司,其赔偿能力更强,让受害人依法拿到赔偿才是法律的实质公平。”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多份裁判文书发现,当司机与主动开门的乘客是亲戚或朋友时,多位司机会主张自己负全责。此类“开门杀”案件中,最终由保险公司代乘客赔偿的判决占比较多。 -
蒙冤入狱29年获787万多元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丨快评
纠正冤假错案,不能止于翻案、赔偿,让案件查办审判过程中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责任,才能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
厦门为行人过斑马线立规:任何一方滥用路权都不可取丨快评
理想的情况是,尊重机动车的路权,保护行人的路权与生命权,依据行人与机动车各自的过错责任,合理分配赔偿责任,并以此激励行人遵守交规,鼓励机动车尽量避让,遏制“撞了白撞”“碰瓷诈骗”这种“制度套利”的主观恶意行为。回顾国内在这一立法上的多年演进,应肯定其“螺旋式改进”的成果。 -
让社保局垫付工伤赔偿,“打官司是必经之路”?
“说是垫付,其实就是社保局出了这笔钱。追偿就是走一个流程而已。”社保局不理解,为什么参保企业交的钱,要用于赔偿没参保的人。 “我们先不予支付,等对方起诉我们。法院强制就支付,没有强制我们肯定不支付。”打官司已成为先行支付的必经之路。 “不管有没有争议,先行支付已经成为法律了。”在周立太看来,社保局跟用人单位追偿、政府监督企业参保等责任,不能转嫁给劳动者。 -
医生谎称手术成功后病人身亡:严惩涉事方才能挽回公众信任丨快评
医院和涉事医生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付出代价。除了民事赔偿,还要被开除,吊销执业证书,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