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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谈“犯错的后果”
全国人大应尽快启动立法,以实现犯罪附随后果法律化、体系化;明确禁止各级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擅自设立犯罪附随后果。 相比犯罪,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道德可责性都更小。行为人仅因行政违法记录就终生饱受就业歧视,并连累家人亲属,严重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 -
苏州行拘起哄跳楼者,有律师认为现行法律惩治太轻
律师丁金坤提到,在香港法律中,有专门罪名“协同自杀罪”: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楼层高度过高,且起哄时间在白天,跳楼时间是夜晚,核心事实不甚清晰,难以证实两者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那句‘不跳不是人’是否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树洞救援团自称已成功进行了近六千次自杀干预,他们劝说自杀者延后做决定的时间。在这一关键期,周边人起哄造成的危害性极大:“很不道德,很危险了。” -
“乡愿式教育”岂能培养出男子汉?
怀乡愿者看似公允老实,实际上是非不分,善恶不辨,在他们那里善不得奖,恶不得惩。牺牲弱者,讨好恶人,以伪善欺世,却装作道德高尚的样子沽取名誉。怀乡愿者的迷惑性比小人和伪君子都要更强,因此危害也就更大 (本文首发于2022年10月27日《南方周末》) -
对人类基因编辑应尽快立法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这将是中国首次在法律的层级上对人体基因、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定,意义重大。不过,仅仅民法的规定还不够,应该尽快制定刑事法律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
自我欺骗的道德危害
自欺是最严重的不道德吗?自欺是否能在特定情况下被允许? -
“坏人”的权利 ——从李某某案说开去
李某某案,与之前的唐慧案等一样:舆论反应激烈、一边倒地声讨“强势者”。但是,法律若不保护“坏人”的权利,“好人”的权利也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一边倒地无限声援弱势者、声讨强势者,最具道德美感,但又不用负责任,其危害可能很严重。 -
易教授,我不需要您的道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就李某案发表评论说:“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性要小”。无论易教授的危害论是指涉受害者个体还是社会,都违反了法律的普适准则,也体现了他对当代法哲学个人权利指向的缺乏了解。作为专业法律人,将法律道德化的企图是不能被原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