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争议:“包二奶”该不该让警察来管?

运用行政手段介入公民私人生活,乍一看让人惊喜,仔细一想却又是一种传统的思维定式。我想问,处罚“包二奶”真的就能解决“包二奶”问题吗?

  10月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行。《办法》规定,诸如“包二奶”等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二奶”现象虽然人们已见怪不怪,不过真的要动用国家力量进行干预,却也让人颇费思量。


正 方
  “包二奶”实质上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既然嫖娼都要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包二奶就更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即便二奶付出的是真爱,也得付出代价。这叫法不容情。
反 方
  已有配偶者,是否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是界定重婚罪的两大标准。包二奶只要没有触及这两个雷区,便不构成犯罪。更重要的是,包二奶是否属于犯罪,需要严格的司法确认,否则有违司法公正。


正 方
  目前,“包二奶”问题有一定普遍性并日趋严重,需要国家严肃对待。在当事人有诉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适当介入是必要的:一方面可调解、缓和矛盾;另一方面也能为无过错方提供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支持,从而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反 方
    公安机关介入包二奶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没有相应条文。法律就是法律,在未经全国人大授权的前提下,作为地方法规的《办法》不能超越国家法律的基本框架。如果公安机关据此介入私人生活,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那就有违法之嫌。


正 方
  这是一个进步!过去对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一直都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办法》突破性地将“第三者”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并规定可对违反者给予行政处罚。这顺乎民心。
反 方
  现在,国人一遇到棘手问题便立马想到立法。法律不能包治百病,也不可妄立。包二奶在已有法律中都有约束条文,再行立法实无必要。这种立法情结和激情立法,反映了人们的立法依赖。摒弃立法情结,变常立法为立常法,才是法治的根本。

 

  【点评者说】中纪委称,腐败官员大多涉及包养情妇。这大略是民众希望严惩“包二奶”的原因。运用行政手段介入公民私人生活,乍一看让人惊喜,仔细一想却又是一种传统的思维定式。我想问,处罚“包二奶”真的就能解决“包二奶”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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