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谈死刑复核改革:“律师的辩护是对法官最大的帮助”

决定人生死的案子,如果完全寄托于法官个人的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恐怕会有隐患。需要确立一种全面参与的原则:法官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让控辩双方发挥提出异议的作用。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邵克

2014年7月11日,辽宁本溪,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的艾弘(化名)在临刑前与家属见面。一封长达8页的遗书写满了她想对亲人说的话。 (CFP/图)

决定人生死的案子,如果完全寄托于法官个人的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恐怕会有隐患。需要确立一种全面参与的原则:法官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让控辩双方发挥提出异议的作用。

南方周末: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特点,它的性质是什么?

陈瑞华:首先,它是一种行政化的主动报核程序。没有当事人上诉,没有检察机关的抗诉,由下级法院依职权报给最高法院。这让我们联想到了从隋唐到明清以来长期存在的,下级司法机关把一个案件报给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复核、复奏的制度。中国古代有秋审,有朝审,这些都是中央司法机关甚至皇帝对死刑案件拥有终审权的一个传统,体现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慎刑理念。

第二,在运作方式上,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没有遵循法庭审判的基本要求。不开庭,控辩双方没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没办法以亲历的方式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这种死刑复核活动,严格来说并不是审判。法官们的主要工作方式,就是阅卷、调查、提讯。还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特征,律师参与很少,无法向合议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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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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