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应学会投“弃权”票

 

    11月15日南方周末评论版刊登了几篇关于选举的读者来信,共同反映的问题是对选举程序的不满意,对候选人的不了解,候选人对选民权利的不尊重。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我建议即将投票的选民们,要学会投“弃权”票。
    有人可能以为不参加投票就等于是“弃权”了,实际上这是被动意义上的弃权。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主动弃权,即法律解释的“参加了投票,但投的是弃权票”。对于没有参加选举选民的“被动弃权”,是不会被计算在选举结果内的,其法律效果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显然,如果因对选举程序不满意,而让一半的选民不参加选举是很难做到的。如果选民全部参加投票,得票不超过选民总数50%的候选人是不可能当选的。选民参加投票的比重越大,对候选人的民意要求越高。选民们对选举不满,是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得到表达的。而当我们自己都把选举权当回事的时候,我想就没有人敢不把它当回事了!
    (infzm.com重庆网友:luqiang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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