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大审计监督的建议

从当前人大预算监督和审计工作实践看,预算执行审计及辅助人大预算监督的成效远远不够。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杨昊

现行审计制度的一个最大的弊端,是审计监督缺乏独立性。

从当前人大预算监督和审计工作实践看,预算执行审计及辅助人大预算监督的成效远远不够。

应启动修改现行宪法第九十一、一百零九条程序,以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

“八二宪法”第九十一条中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这奠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制度的法律基础。从此,我国的审计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审计职能和作用的发挥面临着许多困难,亟须修改现行宪法第九十一条、一百零九条,改革现行审计制度,以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

审计需要更大的独立性

审计监督的职能在于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而独立性是保障审计职能发挥和监督成效的基石。现行审计制度的一个最大的弊端,是审计监督缺乏独立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把审计监督看作“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决定就如何“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出了实施措施,其中的“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却由于现行法律和体制的制约,难以实施。

就“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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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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