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决还是注射,这是个问题

用相对文明的执行方式体现对非暴力犯罪的“网开一面”,体现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区别对待,却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济南“7·9”爆炸案主犯段义和、陈志9月5日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
    段义和捕前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自2000年以来,他与被害人柳海平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了摆脱柳海平,段义和与陈志等人制造了济南“7·9”爆炸案,将柳海平当场炸死,并致伤两名行人。
    段义和死了,但关于他怎么死的,是枪决而死还是注射而死,新华社通稿没有提及。
    有人分析:此案一审在淄博中级法院,那么按惯例该在淄博执行死刑,特意改在济南执行,或许因为淄博不具备注射死刑的条件;而新华社通稿没有具体说明执行死刑的方式,则可能考虑到官员注射死刑的比较多(最近的一个是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民间颇多微词,认为注射死刑成了官员的一种“待遇”。如果段义和是被枪决的,如此体现“官民平等”的事实,注定不会被忽略,所以,“不说”已说明一切。
    上述猜测虽有几分道理,但毕竟只是猜测。从知情权角度看,一个制造爆炸案炸死情妇、危及公共安全的贪官,是被枪决的还是被注射的,不该成为秘密;而从死刑执行的角度看,新闻不说公众就只能瞎猜测,则暴露了在“让死刑犯如何去死”的问题上,缺乏明确的操作规程,公众难有明确判断。
    同样是死,枪决和注射给罪犯造成的痛苦和心理恐惧,罪犯家属的心理感受,都有很大不同。注射,更符合人道主义和司法文明化的要求。如果条件允许,该让每名死刑犯都享受到这种“待遇”。然而,如果暂时还无法做到,只能一部分枪决,一部分注射,那么枪决谁,注射谁,就必须有个规矩——规矩的内容可以探讨,但“谁官大谁注射”却万万不行。
    姑且提出一个原则:暴力犯罪枪决,非暴力犯罪注射。这样做或许相对合理。
    首先,虽然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观念早已超越简单的报应,但作为一种朴素的理念,报应情结仍深存于人们心底,是刑罚得以存在并将继续存在的重要根据。适用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报应,但刑罚必须体现报应。当社会进步程度不足以让每一名死刑犯都享受注射“待遇”,注定有一部分人要“以血还血”的时候,让有“血债”的暴力犯罪罪犯去承受,比让非暴力犯罪罪犯承受,更符合报应理念,也更公平。
    其次,这是对暴力犯罪最强烈的否定评价,体现对生命健康权利的格外保护。包括死刑执行方式文明化在内的司法文明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质疑的声音却同样给我们启示,那就是:用最有威慑力的手段对付最野蛮的犯罪,法律才算“各尽所能”。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以其残忍、血腥,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最直接的暴力侵害和心理伤害。对这部分罪犯,从严打击不仅体现在量刑上,也应体现在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上。
    这些年,不时有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呼声。目前看,尚不现实。但用相对文明的执行方式体现对非暴力犯罪的“网开一面”,体现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区别对待,却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具体设想是:“暴力犯罪枪决,非暴力犯罪注射”作为基本原则,一审、二审法院不得擅自变更,两审判决书、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决定书,都应该明确死刑的执行方式。如果有特殊情节,需要变更死刑执行方式,可由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建议,由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时决定。
  如此,指挥执行的法官在面对死刑犯“为什么他可以注射,我却要枪决”的提问时,才不会无言以对,死刑犯将得到他们在这个世界上能得到的最后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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