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安全生产, 权责岂能泛化

安全生产的责任乱象必须清理,必须回归到法制的原则上来。无论如何强化安全生产,都不能以破坏法制原则为代价。这也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一直特别注重法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蔡军剑 实习生 郑生竹

法制社会,有两个问题应当是明确的。一、责任和权力相统一。有多少法定权力,就应同时具有多少法定责任。反之亦然。二、责任自担。权力主体,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法定的权力,即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定责任。不得株连,不得旁究。可是,若干年来,这两个问题,已经被安全生产的事故责任追究弄得混乱不堪。

其一,他企业承担此企业责任。一个企业出了较大事故,一个地区,一个省,甚至全国同类的其他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一律开展大检查,一律实行复产验收,就属于这种情况。甚至某企业出了较大事故,其他同类企业均被责令关闭淘汰,均需频繁接受查处,以至于行业整体退出,等等。

其二,政府承担企业责任。生产事故(仅指企业生产事故,不涉及公众死亡事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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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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