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权:“有为”与“有限” 如何平衡

刑事诉讼程序不但是警察权的界限所在,是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机制,也是警察自我保护的手段。规范的执法程序是案件出现意外风险时,警察免于警纪和法律追责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戴志勇

刑事诉讼程序不但是警察权的界限所在,是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机制,也是警察自我保护的手段。规范的执法程序是案件出现意外风险时,警察免于警纪和法律追责的重要保障。

据报道,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2016年5月21日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审议《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时指出,“要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可以说,郭部长讲话是强调警察权的运行界限,回应社会对警察权行使中的种种问题的关切。

赞同式警务:足够的合法性支持

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预防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之所以要限制警察权是因为:警察权的核心是犯罪侦查权,其中包括有搜查权、拘留权、逮捕权、询问权等一系列强制性权力,这些强制性权力的行使与两大主体的权益密切相关:其一是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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