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望“小宪法”再修改

有些原则与权利虽规定了,但在实施中执行还没有到位。比如,公开审判原则,有些法院故意让本部门人员占领法庭位子,不让社会上人旁听,或以座位不够规避公开审判原则。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项玥云 樊盛涛

(向春/图)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法庭审理主要围绕“侦查卷宗”,有争议的重要证人几乎不出庭作证,使质证难以真正展开,从而使法庭调查虚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法庭审理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有些原则与权利虽规定了,但在实施中执行还没有到位。比如,公开审判原则,有些法院故意让本部门人员占领法庭位子,不让社会上人旁听,或以座位不够规避公开审判原则。

著名法学家、刑事诉讼法奠基人陈光中教授在2016年6月23日接受记者专访时透露,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又到了准备再次修改阶段,这一修改或将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完成。作为法学学者,觉得有必要从人权司法保障角度,展望与续谈现行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时注意的问题。

1996年:引入对抗制,裁判者走向中立

刑事诉讼法承担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使命。现行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96年和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距颁布实施该法间隔17年,第二次修改距第一次修改间隔16年,两次修改时间间隔上大体相同。新一轮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继2012年第二次修改以来,现行刑事诉讼实施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为再次修改提供了动力。

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于1979年。当时,在国家层面告别“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抛弃了“文革”动乱年代公检法办案“无法无天”和“群众运动”的审判模式,制定了该法,把刑事审判工作拉回法律轨道。但刑事诉讼法主要目的在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忽略了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民主法制工作的加强,国家打击犯罪形势转变,立法机关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增、改、删达110处之多,在条文数量上净增61条。

内容主要有:对职能管辖进行了修改,特别是调整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了不起诉范围,决定不再使用免予起诉;对庭审方式作出重大改革,强化控辩双方作用,发挥合议庭在审判中的决定作用,增设简易程序;增设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等等。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在具体内容上则改变了“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诉讼原有格局。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保障人权、保障程序公正方面更进一步。1996年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引入了对抗制,裁判者走向中立,形成了控辩审三方诉讼化形态构造。

2012:强调保障人权

进入21世纪以来,转型继续深入,催生出人们更多权利诉求。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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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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