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的身份遗憾

■一家之言

新成立的大部,其实应当经过一个细致而具体的授权程序。人大本该承担起以法律来界定政府权力的责任。


    最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已经展开,几个“大部”成立。这或许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使政府在相关领域的权力趋向良性运转。但是,它们的出生过程却存在某种瑕疵。
    应当说,大部制改革酝酿已有半年,很多专家参与了,国务院大概也作过很多讨论。但是,最终人代会审议讨论时却相当仓促。那么多部委的调整,涉及很多非常重大的权力,被简单地堆放在一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笼统地审议,而未由人代会或留待未来的人大常委会逐个进行审议,这一点让人遗憾。
    古代经常有官制改革,一忽儿设立这个机构,一忽儿撤并那几个机构。这些调整可能是时势所要求的,但是,以现代眼光来看,这些改革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由皇帝自行决定。这并不奇怪,因为传统的权力观是,权力是上天授予天子的,调整权力配置,取决于天子的意志。
    现代政治则奉行截然相反的权力观。民众的自由、权利是自然的,无需法律授予即可享有,法律的正当职责就是保障此种自由、权利,必要时对不同人的自由、权利予以协调。相反,政府手中所享有并对民众行使的权力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政府在成立之初的权力被推定为零,然后由民众逐项授予。政府的任何一项权力,从最可怕的军事、警察权力,到最细微的卫生、食品监管权力,都需要民众通过其代表授予相关部门,它们才能够享有和行使。民众同时还保留着必要时通过某种程序收回某种权力的权利。只有这样,政府才不会变成自相授受权力、随意侵扰社会、市场正常运转的利维坦。
    这就注定了,权力的授予必须是逐个授予,而不可能是一次性打包授予。当然,宪法会相当集中地进行授予,宪法第89条授予国务院以广泛的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力。但是,既然是列举式的,就说明这里的授权是有限的。而且,这里的授权毕竟是抽象的,这些抽象的权力要具体化,要落实为一个个部委实实在在的权力,落实为具体的人事权、审批权、监管权的时候,仍然需要以具体的、个别的授权程序作为享有和行使此种权力的前提。
    这些新成立的大部,其实应当经过这么一个细致而具体的授权程序。这些大部多数是整合原有部门的权力,这一点本身就需要仔细审议;其中更有相当多的权力——也许是细微的权力——是新增设的,这更需要明确的授权。因此,针对每一个大部,人大通过一部法律或者哪怕是决定,可能是更恰当的做法。在这里,可以详尽地规定该部的任务、基本结构、监管范围、办事程序、监督机制、预算概况等等。如果是临时性机构,甚至可以规定其活动期限。这样一个法律授权文件,将使大部的权力具有更充分的合法性。
    这样一个细致的授权程序,还可以增加机构改革的审慎性。自1982年至今,国务院进行了六次机构改革。每一次主持改革的行政机关都相信迫切需要改革。但改革如此频繁,是不是也说明了,机构改革缺乏足够的深思熟虑?
    行政机关处理涉及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的问题时,必然缺乏深思熟虑。比如,某一部门很可能并不完全需要改革,仅仅人事纠葛就撤销了;另一部门本来应当进行改革,因为复杂的态势却被拖延。如此一来,行政机关主导的每一次机构改革,似乎总有很多遗憾,隔几年又得来一次。相反,若是由人代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主导这种改革,对各个行政部门的职权进行逐个检讨、界定,或许会使政府权力与社会、经济格局更为对称,使改革更为审慎。
    现在讨论这个问题,为时已晚。不过,既然建设法治政府已是共识,那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该承担起以法律来界定政府权力的责任,这样的机会随时随处都有。

    (作者为政治学者

 

(责任编辑 鄢烈山 蔡军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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