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遗忘的宋朝缓刑制度
宋代所谓“寄杖”,便是将杖刑“寄存”起来,暂不执行;所谓“封案”,便是将判决书“封存入匣”,暂不执行,跟现代的“缓刑”没什么两样。
责任编辑:陈斌
(本文首发于2017年7月20日《南方周末》)
宋代所谓“寄杖”,便是将杖刑“寄存”起来,暂不执行;所谓“封案”,便是将判决书“封存入匣”,暂不执行,跟现代的“缓刑”没什么两样。
说起现代缓刑制度的起源,相信很多学习过法制史的朋友都会被告知:缓刑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美国波士顿,是一个叫做约翰·奥古斯塔斯的鞋匠率先提出来的。当时波士顿的地方法院经常会判决一些少年犯与酗酒罪犯,奥古斯塔斯很同情他们,1841年8月的一个早晨,他保释了一名被判酗酒罪的年轻人,并跟法院约定:由他负责监督犯人的日常行为,然后向法官报告。如果法官对犯人的表现感到满意,将终止犯罪指控;否则,判决程序将继续进行。
从1841年至1859年这18年间,奥古斯塔斯共保释了1946名轻微刑事罪犯,使他们获得缓刑的机会。1878年,奥古斯塔斯的家乡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第一部缓刑法律,之后美国各州陆续建立了缓刑制度。奥古斯塔斯也被后人誉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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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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