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归刑罚 人道归人道
囚犯有罪,自有法律惩治,而不应该被疾病折磨;即使所犯是死罪,也应死于法,而不是死于病。
责任编辑:陈斌
(本文首发于2017年8月17日《南方周末》)
囚犯有罪,自有法律惩治,而不应该被疾病折磨;即使所犯是死罪,也应死于法,而不是死于病。
几年前,我读方苞的《狱中杂记》,对清代狱政的印象十分糟糕。方苞是清初的大学者,康熙年间,因为受一起文字狱的牵连,被关进刑部大牢,出狱后写了一篇《狱中杂记》。他见识到的监狱,可谓是人间地狱:“(人犯)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贿赂),而官与吏剖分焉”;连死囚都未能免受勒索:“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
我认识一位教授,向学生讲授传统法制文化时便是这么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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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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