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与死的权利

自己选择死亡,居然需要在法庭的帮助下才能争取到,这似乎是难以想象的。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生存的权利也会受到法庭的制约。

责任编辑:朱力远

阿斯丽案的法官在法庭上宣布裁决结果。(资料图/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8月17日《南方周末》)

自己选择死亡,居然需要在法庭的帮助下才能争取到,这似乎是难以想象的。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生存的权利也会受到法庭的制约。

2017年2月,美国新泽西州,一位30岁的女子,暂且称为阿斯丽,在一家医院黯然离世。消息迅速传遍美国,很多大型的传统媒体均以大篇幅予以报道。

何以一个普普通通的女子的去世,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呢?因为她的死亡是她本人及其家人与州检察官在法庭上争辩多日争取来的。

争取自己的死亡?是的,阿斯丽争取的是自己死亡的权利。

死的权利

阿斯丽从十几岁就开始患有严重的厌食症、暴食症,同时有酗酒和抑郁症,极端消瘦,四处求医治疗厌食症和抑郁,并于2014年被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2016年体重一度降低到只有60磅(大约27公斤),她被送进了当地的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她的律师兼法定监护人曾向法庭申请强制灌食,也就是从鼻胃管强行灌注液体食物,以保住生命。经过强制治疗后,她的体重增加了30磅,但同时出现了灌食引起的一些不良后遗症,心脏也受损。在经过三番五次的这些折腾之后,阿斯丽不愿意再接受任何治疗,希望自己就这样死去。

在咨询厌食症专业医生和心理医生后,她的家人虽然万分痛苦,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并支持她的决定,放弃治疗。

然而,医院的医生不愿意就此放手,联系了州公共服务部。公共服务部的律师们为了阻止阿斯丽就此放弃生命,向法庭提交紧急请求,请求法官下令让医院强行给阿斯丽灌食。

州政府律师们的理由是,阿斯丽虽然成年,但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不能做出清醒的对自己最有益的医疗决定。换句话说,她虽然成年,但在这件事上,得将她作为未成年的孩子对待。孩子没有成熟的心智做出事关生死的医疗决定。而美国的法律是将孩子作为社会人对待,虽然在通常情况下,父母有权做出自己孩子的医疗决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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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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