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未必要“子还”

在宋代,债务人的子女并无偿还其父母生前欠债的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陈斌

(新华社/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8月31日《南方周末》)

在宋代,债务人的子女并无偿还其父母生前欠债的法律义务

“父债子还”这句话大家耳熟能详,在许多人的印象中,“父债子还”是古代债务关系中的一项通则,被中国人视为天经地义。有人因此批判传统的法律文化漠视子女的独立性,将他们当成了父亲的附庸;但也有人从另外的角度,认为“子还父债”恰恰反映了中国人讲诚信的传统美德。

但是,如此臧否的人未必知道,传统中华法系中实际上并无“父债子还”的规定。宋朝的立法还否决了“父债子还”的有效性。直到明清时,法律才承认“父债子还”。当然,“父债子还”作为民间习惯法出现的历史,则相当早。从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文书,便可以看到“若身东西没落者,一仰妻儿及收后保人替偿”之类的文词。意思是说:若借款人身故,债务将由他的妻儿、继承人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但这一“子还父债”的合同条款,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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