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死回生”

新条例最大突破,是允许患者查阅、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一表述被认为将会诊意见、病例讨论记录等“主观病历”纳入。

责任编辑:苏永通 助理编辑 温翠玲

南京,一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医患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8年9月27日《南方周末》,原标题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施行背后 大逆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死回生”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拟取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终变成两法并行:前者更关注医疗纠纷,后者主要用于行政处理。

“(医疗机构)管办不分导致现在的行政执法效率不高,行政救济途径被边缘化,但立法不是要取消行政救济途径,而是要纠正。”

新条例最大突破,是允许患者查阅、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一表述被认为将会诊意见、病例讨论记录等“主观病历”纳入。

2018年10月1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预防条例》)将正式施行。它被视为国务院颁布的首部专门针对行业纠纷的行政法规。

《预防条例》在制定之时,被普遍认为将取代另一部主要用于调整医患关系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条例》),后者自2002年施行以来饱受争议,“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出人意料的是,正式公布的《预防条例》,并未宣告《事故条例》同时废止,后者仍将在行政处理中发挥作用,但一些条款不再适用。

有专家认为,《事故条例》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在实践中仍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对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归位”,而不是“取消”。

二次征求意见稿“彻底重构”

《预防条例》由原国家卫计委主导制定。公布后,司法部、国家卫健委负责人曾对媒体谈及其制定背景:2002年出台的《事故条例》,虽然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015年1月,原国家卫计委向国务院报送《预防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现已并入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部门协调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

曾深度参与《预防条例》讨论的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告诉南方周末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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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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