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只是不幸的代名词,而不是耻辱的同义语” ——个人破产制度为何迟迟不能问世?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在于保护诚实的、善意负债的债务人,使其不因陷入债务泥潭而永不得翻身。

责任编辑:冯叶

2013年1月24日,广州,一商铺玻璃门上被喷字催债。(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9年3月14日《南方周末》)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在于保护诚实的、善意负债的债务人,使其不因陷入债务泥潭而永不得翻身。

破产是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产物,而破产法正是以此为前提。

金融体系对于个人财产有充分的知情和控制,这也是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之一。

不久前的一个阴天,傅希出席了人生第一次开庭,回家后瘫倒在沙发上。

她的前夫吴坤多处欠债,一位来自贵阳的债主找不到吴坤,就把傅希追加为被告。离婚后,吴坤就消失了,留下傅希和嗷嗷待哺的婴儿,还有总计约100万元的债务。

现在,傅希连请律师的钱都拿不出来,只能自己写答辩状、去法庭为自己申辩。“但是对方一口咬定,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给我前夫的,所以要我负担连带责任。”她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傅希曾是中国西南地区某二线城市的一家银行的中层,出事后就被辞退了。她想挣钱还债,但债权人步步紧逼,令她很难找到高薪的工作。“我想好好工作,辛苦几年就可以还清了。但工作都没法继续,我拿什么来还债?”

如果中国有个人破产制度,傅希要重新开始,或许不会这么艰难。

法律界对于推动个人破产法的呼声已久。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其中就包括“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保护善意债务人

2016年的于欢案曾轰动一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中心研究员陈夏红为此撰文,指出于欢案中的债务人苏银霞其实最应该寻求破产程序的保护,而不是赌博式地举借高利贷。

他在多篇文章中指出,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将成为压垮债务人的最后一根稻草;合理的个人破产机制,能使债务人合法地从巨额债务中解套。在法律制度层面,破产机制是纾解债务难题最重要的制度供给。

中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而不能覆盖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因涉及自然人破产问题,在实践中无法真正进入破产程序。因此被业内称为“半部破产法”。

2018年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两会期间公开表示,2007年6月起,企业破产法施行已有十余年,但仅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一年后,汤维建又来到了两会会场。他在提案中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柯珂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