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法院压力,起到“分流阀”作用

不同于民事仲裁的一裁终局,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后,司法部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9年7月25日《南方周末》)

一些西方国家通过行政裁决为法院系统减压的做法已较为成熟,如英国设立了两千多个行政裁判所对民事、行政纠纷进行裁决,涵盖社会保障、购地补偿等领域。

中国行政裁决的性质是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争议自行政裁决制度诞生伊始就存在,至今没有答案。

不同于民事仲裁的一裁终局,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作为一种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传统方式,行政裁决在悄然沉寂数年后,将被重新激活。

有了这种制度,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无须动辄上法庭,而是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进行行政裁决。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便……看似为化解民事纠纷更为方便有效的行政裁决制度,为何长期不受青睐,甚至被一些学者悲观地认为已“名存实亡”?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开举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政府可能被推上被告席是行政裁决作用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可能承担被告的风险,致使很多行政机关在面临当事人的裁决请求时,或让其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仅止于调解,行政裁决陷入可有可无的尴尬处境。”

改变正在发生。2019年6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沈开举称,意见改变了近年来行政裁决社会认知度低、实效性差、被边缘化的现实问题,重塑了行政裁决的目标取向。

身影在法条中逐渐“消失”

行政机关因为一份裁决坐上被告席,在现实中并不罕见。

9年前,北京地铁房山线修建过程中,市民王风俊在房山区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因为没能与王风俊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向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行政裁决。

房山区住建委作出的裁决将王风俊户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没将王的儿媳、孙女算在内,理由是两人的入户时间都在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的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

王风俊不服,认为行政裁决使得他的财产被过分低估,于是将房山区住建委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王的儿媳因婚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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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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