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笔录上签假名,能影响定罪量刑吗?

“在笔录上只要签了名,不论签的真名假名,如其没有对记录内容明示异议,则都可以视为对其供述内容与记录内容相一致的认可。”

责任编辑:钱昊平

“在笔录上只要签了名,不论签的真名假名,如其没有对记录内容明示异议,则都可以视为对其供述内容与记录内容相一致的认可。”

(IC photo/图)

2019年8月8日至8月10日,上海市一中院原院长潘福仁受贿案在南昌市中院开庭审理,潘福仁被控受贿八百余万元。据相关报道,潘福仁从部队转业后,于1980年代初进入法院工作,此后从书记员一直做到上海市高院副院长、一中院院长,退休时已是一名正局级干部。

该案庭审期间,网上流出一份据称出自潘福仁本人的“万言书”,以他本人自述的形式用来辩解,声称其是一名“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干部,其所涉受贿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

潘福仁的辩护律师之一周泽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了这份材料的真实性。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潘福仁在这份材料中写到,2017年6月,他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时,“完全按照办案人员的口述和十分明显的提示,交代了所谓收受十多人一千多万元人民币的贿赂,并在办案人员早已准备好的笔录上作了签字”。不过,潘在材料中又写到:“为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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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柔翡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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