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贝佐斯库克等大佬“泼冷水”:宣言容易落地难

近日,库克、贝佐斯等181家美国顶级公司首席执行官在华盛顿联合签署了《公司宗旨宣言书》,宣称:股东利益不再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目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平衡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如何让企业履行包括股东在内的各类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依然是一个任重道远的渐进过程。

发自:南方周末

近日,库克、贝佐斯等181家美国顶级公司首席执行官在华盛顿联合签署了《公司宗旨宣言书》,宣称:股东利益不再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目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平衡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如何让企业履行包括股东在内的各类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依然是一个任重道远的渐进过程。

当地时间2019年8月19日,美国最大的商业团体之一“商业圆桌会议”(Business Roundtable)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包括贝佐斯、库克等在内的美国近200家顶尖企业的首席执行官集体签署了《公司宗旨宣言书》,强调应该重构公司运营的宗旨,提出“股东利益不再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目标,公司的首要任务是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宣言将股东列为公司五类利益相关方之一,与客户、工人、供应商和社区并列。

“商业圆桌会议”(Business Roundtable)有近200名成员,其中包括摩根大通、亚马逊、苹果、通用汽车等企业的首席执行官。这些成员企业的年营业收入总额高达7万亿美元,他们的商业经营行为对美国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因此,此份宣言被认为是美国商界领袖集体放弃了长期秉持的“股东至上”资本主义信条,标志着“股东利益最大化时代的终结”,或者是开启了“利益相关者共创共享社会价值时代”。

“大佬宣言”并不新鲜

在自由市场原教旨主义最大实践场的美国,对于企业性质和经营宗旨观念的转变和表态,2019年的《宣言书》却绝非首次。事实上,美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针对当时频频发生的“恶意并购”(Hostile Takeover)事件,已经引发了社会对于“企业是谁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目标应该为谁的利益服务”等方面的广泛讨论。此后,美国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各州的公司法变革,更是从法律制度形式上确认了企业应当满足“利益相关方诉求”——而不是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经营目标取向。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社会发生大量针对公司股权交易的“恶意收购”事件。出资方根据当时的法律,通常采用高溢价方式对并购对象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并且在并购后改变原公司的运营模式,大量解雇原有员工,对公司原有的技术骨干、管理团队乃至整体商业模式进行大幅度的“野蛮”干预重构。

“恶意并购”事件引起美国工人和一些高级经理的广泛抗议。随着抗议行动的深入,人们开始将目标转向了遵循“股东利益至上”的公司法基本原则,质疑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基础,要求重新审视公司法的价值取向,尊重公司经理人、员工、客户、供应链合作伙伴和社区、环境在内的广泛利益相关方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贡献,赋予他们在并购中类似于股东的平等权利。

1989年,为了应对“恶意收购”,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在美国率先提出了新的公司法修订议案,对于出资方的投票权限、利润分配、员工安置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新《公司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赋予公司经理人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而不象传统公司法那样,只对股东一方负责。到了上世纪80 年代末, 美国已有29个州模仿宾夕法尼亚州,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利益相关方权力并不平衡,资本依然“最强势”

从理论上讲,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 已经建立起一系列公司特有的人力资本结构、合作网络、社区关系等, 形成了属于公司自身的商业社会生态;企业的综合价值同样源自于技术人才、各级管理层、员工的贡献,也离不开客户的忠诚、供应商的认同和社区的支持。企业组织的存在,链接起多元化的社会群体,而企业的价值也凝聚了包括股东但远不局限于股东的各类利益相关方长期行动努力的综合结果。在此意义上,企业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企业已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和重要载体。

然而,现实世界中,企业虽然是不同利益相关方合作创造价值的载体,但不同利益相关方在企业中拥有的权力是不平衡的。无论是面临企业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综合价值创造的选择过程中,还是在资本与利益相关方的博弈过程中,资本的力量依旧强大。

尽管美国各州《公司法》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成文条款,但放弃了“股东至上”原则后,如何在公司经营决策中保障各类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并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实践领域依然存在各种操作性困境。例如,作为苹果公司创始人的乔布斯曾一度被迫离开苹果,原因就在于乔布斯与代表资方的董事会产生了经营理念上的冲突,1985年董事会作出决定,免除乔布斯董事长职务,不允许其参与公司具体事务的决策管理,乔布斯无奈之下不得不离开了苹果公司。

类似资本力量对于企业其它利益相关方结构的粗暴解构,同样在中国也曾发生。尽管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章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然而,被称为“野蛮人入侵”的2015年宝能系收购万科事件,使人们对于《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原则在实际情境下的尴尬局面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2015年宝能系资本经过精心策划,大量收购万科股份,按照市场规则通过举牌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并提议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罢免以王石为首的万科创业团队。消息传出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离开了王石的万科还是原来的万科吗?”一度成为了社会谈论的热点话题。

《宣言书》有意义,但落实任重道远

通过梳理美国企业史上股东与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演变事件,我们认为,2019年8月19日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发布的这份声称放弃追求单向度股东价值、致力于共创美好社会生活的《宣言书》,本身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也不能对此就过分乐观地认为具有实践意义上的“划时代的意义”。《宣言书》是现代社会中企业与市场、企业与社会关系长期转型进程中诸多里程碑当中醒目的一个,但并不唯一。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摆脱“股东至上”逻辑,如何避免资本的力量凌驾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上,如何引领企业更加关注其社会属性而不仅仅是经济属性,如何让企业履行包括股东在内的各类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依然是一个任重道远的渐进过程。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发展,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对企业经营将越来越重要。《宣言书》不是唯一,也不会是“历史绝响”。我们坚信,未来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将会不断得到优秀企业家的认识和重视,社会责任管理也将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纳入其常态管理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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