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这40年
1980年4月,彭真第一次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明确为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和监督权,简称“四权”。
责任编辑: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本文首发于2019年8月29日《南方周末》)
1980年4月,彭真第一次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明确为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和监督权,简称“四权”。
那时地方人大监督比较薄弱,为了摆脱公众对人大“橡皮图章”的认知,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主动寻求突破。
相比于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各地实现得并不理想。什么是重大事项,仍然是个需要探索的议题。
1978年12月28日,“文革”中被“打倒”的彭真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那天上午,北京某机场,76岁的彭真缓缓走下飞机舷梯。自发去接机的人群中,与彭真在北京市委共事多年的王汉斌感慨良多,但他只说出了一句“没想到我们还能再见面”。后来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在访谈录中回忆了这一细节。
王汉斌更没想到的是,几个月后,他和彭真还能再次合作,重新探索中国的法制路径,其中一项工作是制定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要设立常委会,并在1979年正式实行。
2019年7月18日,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认为,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提及这40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总的趋势是越来越规范,不断取得新进展,但加强地方人大的工作和建设仍在路上。”
改变“自己监督自己”
在研究者看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起点,是从1979年2月开始的。当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设立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后改成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出不久的彭真被任命为主任。
法制委员会是一个规模大、规格高的机构,成员包括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如胡乔木、谭政、王首道、胡愈之、荣毅仁、杜润生、薛暮桥等。
成立后,法制委员会便快速运转。三十年后,忆起那几个月的工作状态,王汉斌用“夜以继日”来形容,“每天晚上都要工作到12点多”。
按照计划,委员会要在1979年3月到5月3个月内,制定包括刑法、刑诉法、地方组织法在内的7部法律。刚开始的工作重心是在刑法、刑诉法的制定上,但彭真认为,公布时应该把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摆在前面。他后来特意做了解释:这是总结了“文革”教训,从1966年到1974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没开过会。
最终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取得了突破,明确地方人大要设立常委会。
“其实在1954年,新中国制定第一部宪法时,就有人提出要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但没有被采纳。”阚珂说。刘少奇当时解释,考虑到地方人大会议容易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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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柯珂